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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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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意见,但不一定完全会按照的公诉意见量刑,所以,关于罚金的判罚意见,可能跟最终的判决是有出入的,嫌疑人对的罚金判罚有争议的,可以上诉,不能不交。

一、认罪具结书多久内要签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赞同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宣誓书的,能够依法从宽处理。在我国,对于认罪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签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第、第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作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越早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也就越大。

二、我国没有认罪认罚不能缓刑吗

法律对判缓刑是否必须要签认罪认罚书没有明确的规定。认罪认罚书的签署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签认罪认罚书可以表明悔罪态度,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当事人可以在询问法官等的建议后再决定是否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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