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一)缴存余额认定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办理公积金贷款 审批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 公积金贷款条件 : 1、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足额缴纳 住房公积金 的在职职工;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3、在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首付比例以上购房款; 4、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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