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第3种观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1种观点: 一、行政处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1、行政处分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申诉。法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是什么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原则上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决定是维持原行政行为,这不算重复处理。复议维持是对前一项行政行为的确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将做出决定的两个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行政处分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复核或申诉。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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